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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89 頁- 行政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農產品經營者租金優惠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檢附土地清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度之租金優惠獎勵;採委託經營給予權利金優惠者,得比照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
- 行政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第6條 …勵:一、推動有機農業生產面積擴增,有具體成效。二、發展有機農產品供應鏈,擴大行銷通路,有效提升有機產業規模著有實蹟。三、從事有機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有機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四、從事有機農業推廣工作,改善農民生活品質…
- 行政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寒害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一、農產品受寒害災害之徵狀。二、寒害災害發生期間。三、寒害災害防治措施。四、農產品受寒害災害之影響評估。依本辦法公開之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條件及災害紀錄等因素,分析研判…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機標示同意文件,其審查費基準如下:一、每案申請審查一項至五項產品:新臺幣五百元。二、每案申請審查六項至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元。三、每案申請審查十一項至二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四、每案申請審查二十一項以上產品:新臺幣…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法人與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簽訂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該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3條 …並公告:一、與我國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法人簽訂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已失其效力。二、中央主管機關依蒐集資訊查證後判定其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與我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差異過大或相關管…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4條 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進口業者於販賣前,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三、於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預編…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5條 …證之驗證機構簽發。前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外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及地址。二、產品名稱、批號及農產加工品有機原料含量百分比。三、產品重量或容量。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六、簽發日期。七、…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7條 …口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檢疫處理後,不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三、經通知補正或檢附樣品,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或未檢附樣品。四、產品檢驗結果未符合本法第…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通過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項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二、外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三、產品名稱及批號。四、產品重量或容量。五、驗證機構…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9條 進口業者進口及販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相關之紀錄與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10條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之,並得輔以外文及通用符號。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原料名稱。三、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五、驗證機構名稱。…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15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影本。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第十一條第三項及…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2條 適用本辦法辦理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品,以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者為限。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3條 進口業者第一次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前,應先填具進口業者登錄申請書,並應檢附自然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商號之設立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給進口業者登錄編號。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核給進口業…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進口業者應於產品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填具申請書、繳納審查費及檢附加蓋進口業者印章之下列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商號之設立登記文件或商…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二、產品名稱及批號。三、產品重量或容量。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六、簽發日期。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一、申請審查之進口農產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二、進口農產品經檢疫處理後,不符合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驗證基準(以…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同意文件。前項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二、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三、產品名稱、批號及包裝規格。四、產品重量或容量。五、驗證機構名稱。六、同…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8條 進口業者應就進口及販賣有機農產品相關之紀錄及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11條 進口有機農產品之標示方式,依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產品加工設施,指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容許使用之下列加工設施:一、農糧類:農糧產品加工室、碾米機房。二、水產類: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三、林產類:林業機具室。前項設施申請登記之加工…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使用原料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農產品。二、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三、加工設施為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四、農民團體加工…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農產品加工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農民團體設立文件影本。二、申請人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三、使用原料為本…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經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前項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加工產品品項及加工…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一、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二、申請人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8條 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者,應依核定之登記事項及經營計畫經營。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事項或經營計畫內容欲變更者,申請人應事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地址變更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