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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0條 農藥生產業者應設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之工廠,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前項工廠設廠之廠房、倉庫、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污染防治設備、安全衛生設施與專任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勞動…
  2.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2條 農藥生產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加工成品農藥。前項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5條 農藥原體限由農藥生產業者申請輸入。經核准輸入之農藥原體,限於自用,不得轉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8條 農藥原體以售予農藥生產業者為限。
  5.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5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以備主管機關查核。前項記載資料應保存三年,並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其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6.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6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或廣告。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
  7.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4條 主管機關得定期對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進行評鑑,並得就評鑑優良者獎勵之。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54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依前項規定廢止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對於其申請,應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10. 行政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農藥業者),利用下列媒體或場所登載或宣播農藥廣告前,應將其文字、畫面或言詞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核准:一、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影視。二、廣播。三、看板。四、網路。五、報紙、雜誌、日曆、月曆…
  11. 行政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第7條 …容使用之文字、畫面或言詞,應以中文為限。但農藥成分名稱、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地址及經核准註冊之廠牌名稱,得使用外文;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
  12. 行政農藥檢查辦法 第5條 農藥檢查人員至農藥生產業者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農藥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執行檢查時,應出示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檢查人員證。前項檢查,農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由其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人員陪同檢…
  13.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2條 …證、備查與藥物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五、食品藥物化粧品…
  14.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6條 …可文件之核發、換發、補發。三、新穎性食品之安全評估。四、食品生產流程管理之規劃及政策推動。五、食品營養成分分析、食品標示之管理。六、食品業、餐飲業衛生管理、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輔導。七、其他有關食品管理事項。
  15.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2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請求權人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產婦懷孕期間之孕婦健康手冊(包括歷次產前檢查紀錄)。二、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涉及二以上…
  17.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4條 請求權人依第二條規定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醫療機構、助產機構代為申請。
  18.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業務時,得為下列措施:一、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並視需要請其就生產事故提供說明。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限期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19.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6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前項所稱重大傷害,指因生產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二、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
  20.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7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額度如下:一、死亡給付:(一)產婦: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二)胎兒或新生兒: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二、重大傷害給付:(一)極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二)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三)中度障礙…
  21.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條 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22.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
  23.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4條 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
  24.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5條 生產事故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25.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菸品健康福利捐。三、捐贈收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
  26.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8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種類及申請救濟給付對象如下:一、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母。二、重大傷害給付:受害人本人。前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給付之程序、救濟條件、重大傷害之範圍、給付金額、方式、標…
  27.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單一性別。二、法學、婦女…
  28.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9.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1條 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一、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二、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三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
  30.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2條 …命受領人返還: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