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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8條 …規定迅速處理船上存放之各種油料,並應將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性物質、石綿等予以清除;如屬油輪應依本規則有關清艙之規定辦理。
  2.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9條 …可燃性氣體存在之場所,應督導隨時測定可燃性氣體之含量,如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四時,應立即停工,並採取必要措施。四、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船上解體安全作業主任應負前項任務外,並應負左列任務:一、…
  3.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50條 …查、安全巡視、檢點。五、隨時督導測定可燃性氣體之含量,如超過爆炸下限百分之四,應立即停工,並採必要措施。
  4.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10條 …留存備查:一、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職業災害。二、火災、爆炸、有害氣體洩漏。三、其他認有製程風險之情形。勞動檢查機構得請事業單位就評估報告內容提出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出建議。
  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2條 …施工軌道無損壞狀況。四、不得同時作鑽孔及裝炸藥作業,以免引起爆炸傷及人員。
  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6條 …、坑道作業,有因落磐、出水、崩塌或可燃性氣體、粉塵存在,引起爆炸火災或缺氧、氣體中毒等危險之虞,應即使作業勞工停止作業,離開作業場所,非經測定確認無危險及採取適當通風換氣後,不得恢復作業。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五百平方公尺之開挖作業、擋土支撐組立及拆除作業。三、具火災、爆炸危險之下列作業:(一)石化業廠場之歲修作業。(二)使用爆炸性物質、易燃液體或可燃性氣體從事爆破之影視拍攝作業。四、具缺氧、中毒危險之下列局限空間從事清理或維…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1條 …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一…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2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廢棄,應防止火災爆炸或中毒之危害。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4條 …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1條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二、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2條 雇主對於工作中遇停電有導致超壓、爆炸或火災等危險之虞者,應裝置足夠容量並能於緊急時供電之發電設備。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5條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三…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條 …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1條 雇主對於有爆燃性粉塵存在,而有爆炸、火災之虞之場所,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0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中熔融高熱物之處理設備,為避免引起水蒸汽爆炸,該建築物應有地板面不積水及可以防止雨水由屋頂、牆壁、窗戶等滲入之構造。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1條 …所,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二、於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不適用之。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將金屬碎屑或碎片投入金屬熔爐之作業時,為防止爆炸,應事前確定該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火藥類等危險物或密閉容器等,始得作業。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4條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8條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9條 …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氣體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二、氣體軟管或吹管相互連接處,應以軟管帶、軟管套及其他適當設備等固定確實套牢…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0條 …場所。(二)使用煙火之場所或其附近。(三)製造或處置火藥類、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或多量之易燃性物質之場所或其附近。二、保持容器之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三、容器應直立穩妥放置,防止傾倒危險,並不得撞擊。四、容器使用時,應…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1條 雇主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但經採取防止接觸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5條 …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6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等使接合部密接。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7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旋塞等之正常操作。二、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三…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0條 …為熱源之乾燥作業,為防止因燃料氣體、蒸氣之殘留,於點火時引起爆炸、火災,其燃燒室或其他點火之處所,應有換氣設備。前項規定對於乾燥物之種類、加熱乾燥之程度、熱源之種類等無虞發生爆炸或火災者,不適用之。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8條 …: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並具有便於檢查水位之構造。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9條 …三、使用銅質、木質、竹質或其他不因摩擦、衝擊、產生靜電等引發爆炸危險之充填具。四、使用粘土、砂、水袋或其他無著火或不引火之充填物。五、點火後,充填之火藥類未發生爆炸或難予確認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使用電氣雷管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