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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共同清理機構之營運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核准字號、日期。二、機構名稱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四、場(廠)地點。五、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六、有效期限。…
  2.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營運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共同清理機構應於營運登記證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一、申請書。二、設立許可函。三、原營運登記證。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五、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六、…
  3.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共同清理機構許可或營運登記證登載事項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營運登記證之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住址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二、前款以…
  4.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共同清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並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將前三個月之營運情形,填具申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
  5.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共同清理機構應於清除、處理設施、設備及清運車輛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營運登記證字號。
  6.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共同清理機構所置專業技術人員應負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責,並應於第十一條規定之申報表上簽名並蓋章。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時,共同清理機構應即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另聘之。
  7.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營運登記。但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一、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於核發登記證後連續一年內無經營共同清除、處…
  8.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共同清理機構停工或停業時,應於停工或停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停業登記。前項停工或停業,除受停工或停業處分者外,最長不得逾一年。共同清理機構應於停工或停業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文件,…
  9.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共同清理機構歇業時,應於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歇業報告書,並檢具原核發之設立許可函及營運登記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逾期未陳報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行廢止。
  10.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共同清理機構因停工、停業、歇業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營運登記證者,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令其限期委託合法之清理機構代為清理完成,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逾期未完成…
  11. 行政集會遊行法 第18條 …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12.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5條 …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環境保護中隊,執行轄內環境消毒及環境清理任務,其編組如下:一、置大隊長一人,由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綜理大隊務。二、置副大隊長一人,由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襄理大隊務。三、置幹事若干人,由大隊長遴選…
  13. 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第11條 事故地點勘察、蒐證工作完成後,警察機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清理現場,並撤除管制,迅速恢復交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或疑似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發生後,警察機關應維持事故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運安會指定負責調…
  14.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6條 …。七、集液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內如有積存公共危險物品時,應隨時清理。八、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適時清理。九、應使公共危險物品處於合適之溫度、溼度及壓力。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粉塵之虞場所,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之設備。十一、指派…
  15.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0條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及復原重建、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四、推動社區、部落災害防救事宜。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16.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進行第一項第六款螺紋檢查後,應實施乾燥、清理,並依下列方式重新安裝容器閥後,再依第一項第七款實施洩漏試驗:一、不得以超過七kgf/c㎡之力量固定容器。二、以一百N‧m,誤差值為增減二十N‧m之扭力鎖緊…
  17.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18.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作人數在二人以下時,得為一處門。四、作業室周圍設水溝,並經常清理,配藥室水溝末端(距配藥室四公尺以上)設置廢藥沈澱池。廢藥沈澱池避免陽光直射,並每週清理一次。五、人行道應舖設水泥或柏油路面。六、各工作場所之傳動機械及其他…
  19.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2條 …物及非作業用器具,不得放置臺面。(三)地上及臺面之浮藥應隨時清理,並於每日下班前澈底清理。五、嚴禁與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六、進入之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佩帶識別證,並貼本人照片,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血型及工作…
  20.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第10條 …之長官指示結束及接收日期。凡裁撤機構因組織龐大,業務繁雜,其清理期限需超過三十日以上者,得呈報各司令部或國防部成立清理小組。
  21. 行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三、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五、稅務…
  22. 行政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5條 國軍各單位對所屬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應組織清理委員會,妥慎清理。除不堪變價之物品外,應列冊送交遺產管理人管理。
  23. 行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三、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五、稅務…
  24. 行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三、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五、稅務…
  25. 行政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件之處理。三、非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稅籍之建立、管理。四、欠稅清理、移送執行及稅款保全作業。五、稅款銷號異常及重(溢)繳、賦額更正退稅之處理。六、人事、文書、檔案及各項庶務管理。七、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26. 行政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三、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五、稅務…
  27. 行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納稅服務。二、租稅教育及宣導。三、各項繳款書已送達案件之欠稅清理、保全及移送強制執行。四、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統一收件之處理。五、人事、文書、印信、檔案、財務、事務、財產、資訊設備之行政管理及管制。六、辦公室安全及清潔…
  28. 行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受理轉陳。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查核。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29. 行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櫃檯服務作業。九、綜合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30. 行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初審及轉陳。八、營業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及退稅清理。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之申報收件、申報與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及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十、其他有關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