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5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0 / 16 頁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0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廢(污)水收集溝渠或管線之適當匯流點,定期採樣檢測廢(污)水之水質,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備查。前項水質採樣檢測應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一項水質採樣檢測結果,有廢(污)水超過前條第一項納管水質規定者,污…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1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每月分析檢討水量及水質變化,並評估污水下水道系統收集及處理能力。經評估檢討有收集及處理能力不足之虞者,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採取因應措施。有採行工程改善措施之必要者,應於一年內完成改善。…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1-1條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於每年六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年度之自評報告,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質、用藥量、用電量、產生污泥量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2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為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得以緊急應變放流口進行排放。該緊急應變放流口,以污水處理廠原始設計之進流井溢流口或其他具相同功能之設施為限,並應經核發機關許可後,始得排放廢(污)水。前項緊急應變放流口,應設置累計型水…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3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提報污染總量削減管理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依核准內容執行之:一、排放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且連續五年排…
  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章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並應維持正常功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
  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6條 …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規定及完成期限應依附表三辦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新申請或變更許可證(文件)而符合前條第一項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規定,其核准時間逾前項附表三規定之期限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間完成設…
  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6-1條 …關審查及現場勘查確認。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之裝設者,其措施說明書得與確認報告書一併檢具。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
  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6-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將委託之監測服務機構相關資料記載於確認報告書。受託之監測服務機構於受託期間有虛偽不實或造假紀錄情事,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有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與處分相關之受託監測服務機…
  1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應依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並應依附件一之作業規定辦理;自動監測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量測及監測紀錄值之處理規範,應依附件二辦理;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
  1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為運送行為二十四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始得為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提升廢(污)水(…
  1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及檢測申報之責。
  1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3-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設置之採樣口告示牌,或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設置之放流口告示牌,應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確認並完成採樣口或放流口座…
  14.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前條承受水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操作異常或意外事故發生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二…
  15.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如下:一、立即停止排放廢(污)水。二、限制或縮小污染範圍,並防止污染持續擴大。三、應於一小時內立即通知受污染水體之用水事業單位、管理單位或直…
  16.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執行方法如下:一、關閉放流口或設置攔截、阻隔設施。二、減少或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三、應備妥足夠之暫時貯存設施,暫時貯存廢(污)水,無暫時貯存設施者,應停止排放或產生廢…
  17.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18.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限期執行緊急應變,屆期不為執行者,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執行。
  19.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廢(污)水應妥善處理,始得排放;其經前處理,排放至既有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附該有關主管機構之同意文件。自行規劃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者,應併案進行評估、分析及影響預測。開發行為產生之廢(污)水排放至河川、海洋、湖泊、…
  20.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7條 …、地層下陷、陸域排洪影響等。四、避免破壞海洋景觀、遊憩資源及水下文化資產。五、維持親水空間。
  21.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6條 …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之負荷、產業經濟結構、…
  22.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3條 …海造地之開發,應說明各該結構物對沿岸流、漂砂、鄰近海域生態、水下文化資產以及未來之海岸地形變遷、或對河口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設有隔離水道者,應就相鄰之填海造地與陸域間之各河口、浮游生物與底棲生物、沿岸流、潮汐、海…
  23.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1條 環境保護工程之開發,其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應調查、預測、分析廢(污)水合流或分流排放對於承受水體水質、水量及生態之影響。承受水體為河川者,調查及評估期間應包括豐水期及枯水期。採海洋放流者,應說明海域生態及環境現況,並評估…
  24.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7條 …相關支出,如電費、燃料費、藥品費、材料費、污泥清除處理費、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廢(污)水委託處理費、設備更新或改善費、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費、人事費、差旅費、檢測申報費、水質(量)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操…
  25.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8條 …、燃料、藥品及材料使用、污泥清除處理、廢(污)水委託處理、污水下水道使用等之費用成本。二、依污泥短少量計算:污泥短少量(公斤)單位污泥之廢水處理成本(元/公斤)+其他年支出費用(元),分別說明如下:(一)污泥短少量=應產…
  26.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9條 …相關資料,如委外監(檢)測或清除處理合約、藥品費、人事費、污水下水道使用等實際操作成本單據等。四、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五、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業相關標準。六、行業污染防治、清潔生產實務…
  27.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力。一、畜牧業適用附表一。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二。三、前二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三。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四。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者,適用附表…
  28.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5條 …法第五十六條之罰鍰下限裁處之。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規…
  29.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理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30.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依下水道法設置之新開發社區專用下水道,其服務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