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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2. 行政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第6條 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得減免資料使用費。
  3.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24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
  4. 行政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7條 …行政院備查。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災防科技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5.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屬機關行政資訊服務與資訊統計之規劃及管理。四、本會與所屬機關政府資訊服務、資料治理政策之推動及執行。五、本會與所屬機關、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事項之督導及推動。六、金融市場資通安全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七、金融…
  6. 行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7. 行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重製或複製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8. 行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8條 …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9.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發展、國土、區域及離島與永續發展、文化與族群發展、管制考核、政府資訊管理、法制革新等及其他有關公共治理業務。
  10.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免費提供閱覽及抄錄。
  12.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13.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14.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15.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16.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18.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19.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20.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21.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22.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8條 …(構)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23. 行政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25. 行政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26. 行政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27. 行政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28. 行政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29.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