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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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50條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等情事。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三、其他無…
  2. 行政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其需要時,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六十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據以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一、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之次日起至少七日。二、自行於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
  3. 行政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失業勞工應提供再就業、轉業或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並得予以補助或獎勵。雇主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前項協助措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各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一、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4. 行政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1條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民間團體上工,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工津貼,且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金額。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地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
  5. 行政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2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工津貼:一、年滿十五歲以上,且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
  6. 行政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4條 …補助、獎勵或補貼者,其檢附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7. 行政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進行訪視或查對資料,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8. 行政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7條 …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視或查對。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