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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4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2.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3.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7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
  4.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
  5.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9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6.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20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7.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25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8.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2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9.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29條 …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10.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0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11.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1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12.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3條 …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
  13.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3-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14.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
  15.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
  16.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6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17.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7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18.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8條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
  19.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39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0.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4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
  21.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47條 …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2.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54條 …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六、因聘僱外國…
  23.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65條 …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
  24.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66條 …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25.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67條 …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26.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69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27.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7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
  28.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71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29. 行政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