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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4條 …保存區:百分之一百六十。十六、其他使用分區由各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循都市計畫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居住密度,於都市計畫書中已有規定者,以都市計畫書為準;都市計畫書未規定者,以計畫人口與可建築用地(住…
  2.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5條 …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實際需要,訂定都市設計之內容。各縣(市)政府為審核前項相關規定,得邀請專家學者採合議方式協助審查。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
  3.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7條 …用地:百分之二百。十三、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由各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循都市計畫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
  4.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點。如二交點間之距離過長或因地形變化,二交點不能通視時,得視實際需要,在中間加設中心樁。(二)曲線道路先在圖上判別曲線性質,選定曲線之起點、終點,並繪切線求其交點、量曲線半徑、切線或矢矩概值,註記於圖上,作為實地測釘時參…
  5.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如下:一、比例尺:採用原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伸縮之。二、展繪:圖幅大小應以原都市計畫圖廓展繪為原則,分幅圖號應由左至右,由上而下或參照都市計畫圖號編列,都市計畫樁位圖圖式規格、圖幅規格及圖幅整飾應…
  6.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7條 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地方發展特性及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都市永續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
  7.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8條 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地方發展特性及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都市永續發展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二、雨水下滲及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
  8.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9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於主要計畫視實際需要指定下列地區辦理都市設計: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
  9.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9條 …所,及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自行車之預估數及貨物停車裝卸需求,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10.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1條 …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者,得免設置。二、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三、兒童遊樂場:按計畫書規定之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綠地及廣場用地按自然地形或…
  11.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9條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12.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0條 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
  13.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36條 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得視實際需要情形檢討之。
  14. 行政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15. 行政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表,輪流實施。
  16.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5條 自衛槍枝之徵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分區分期實施之。
  17. 行政民防法 第8條 …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
  18.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6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19.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5條 民防團隊得視實際需要,製發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民防團、民防分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得委由民防總隊統一印製。第一項識別證明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9條 …(十二)其他經指定之任務大隊。前項第七款第二目至第五目,得視實際需要編組。第一項第七款第六目至第十一目所定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業管局(處)就所屬員工、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志工、診所、公會或協力廠商編成,其編組…
  21.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1條 …交通義勇警察之大隊、中隊(隊)、分隊、小隊。專業警察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比照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遴選成員編組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或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不受前項編組規定限制。第一項及前項民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
  22.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4條 …所長(主任)兼任;隊員若干人,由衛生所(室)人員擔任,或得視實際需要協調轄內醫事人員支援擔任,分別綜理中隊務、執行任務。五、設急救站:置站長若干人,由大隊長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急救責任醫院人員、衛生所(…
  23.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6-1條 …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課人員兼任,辦理中隊務。(四)設任務組:視實際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救濟慈善機構、團體、熱心人士編組。
  24.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8條 …幹事一人,由村(里)幹事兼任,辦理分團務。三、設勤務組,得依實際需要編組,每個勤務組以二人至十二人編成為原則,執行任務。
  25.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1條 …會、廠商之技術員工或工作人員編成之。六、團本部或由直屬分團視實際需要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班),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隊(班、中心)員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人員擔任。特種防護團應訂定…
  26.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2條 …、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班),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隊(班、中心)員由編組機關(構)成員擔任。六、聯合防護團得依地域、特性,下設分團,由各編組機關(構)分別編成之。
  27.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0條 …專業訓練,以每年實施四小時至十二小時為原則。四、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參加民防團隊者,其訓練時數納入公務機關每人每年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
  28.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5條 …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防空演習。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29.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至十人,並指派專人襄助拘留所主任管理全所事務。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前項員警之配置,由有關警察機關現有員額內調配。
  30.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5條 被拘留人盥洗、沐浴時,應視實際需要加派員警加強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