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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公證法 第43條 民間之公證人死亡、免職、撤職或因其他事由離職者,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為必要時,得指派人員將其事務所之有關文書、物件封存。
  2. 司法公證法 第44條 …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陳報該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3. 司法公證法 第45條 …死亡、免職、撤職或因其他事由離職者,在繼任人未就職前,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得指定管轄區域內其他民間之公證人兼任其職務。前項兼任職務之民間之公證人得在兼任之區域內設事務所。第一項兼任之職務,在繼任人就職時,所屬之地方法院…
  4. 司法公證法 第46條 …因死亡或其他事由不能辦理移交者,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會同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指定之人員接收文書、物件。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封存之文書、物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會同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指定之人員解除封印,接收文書、物件。民間之…
  5. 司法公證法 第49條 …因名額調整而無繼任人者,司法院得命將有關文書、物件移交於同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其他民間之公證人。第四十六條及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依前項受命移交之民間之公證人準用之。
  6. 司法公證法 第51條 …間之公證人之監督由司法院行之。前項監督,得由所屬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之。前二項之監督,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7. 司法公證法 第58條 …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職權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其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查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地區公證人公會認其會員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
  8. 司法公證法 第67條 …繳納保險費或有其他足以影響保險契約效力之情形時,應即通知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
  9. 司法公證法 第68條 …所定程序,請求國家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為該民間之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前二項之規定,於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民間之公證人代理人準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民間之公證人之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
  10. 司法公證法 第69條 …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依受理時間之先後順序彙整成冊,送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
  11. 司法公證法 第88條 …人應徵求已交付之正本、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繕本或影本,或向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請求調閱公證書繕本或影本,經該院院長認可後,依該正本、繕本或影本作成經認證之繕本,替代原本保存之。前項情形及認可之年、月、日,應記明於替代原本之…
  12. 司法公證法 第133條 …為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錄之民間之公證人總數滿九人者,應於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組織地區公證人公會,並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九人者,應加入…
  1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3條 行政法院得向送達地之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1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75條 …除由郵務機構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前項許可,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1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06條 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
  16.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8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前項裁定之抗告及…
  17.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16條 其他法律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規定者,自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適用地方行政法院之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應由地方法院以公告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
  18.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22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其抗告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前項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之上訴或抗告…
  19.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3條 …練,基礎訓練由法官學院自行或委託辦理;實務訓練由法官學院委託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20.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7條 公證人每二年度應至少參加前條所定研習十二小時,並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
  21.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應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二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
  22.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裁判後經上訴或抗告,於本法施行後,其卷宗尚未送達上訴或抗告法院者,應送第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23.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67條 …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起訴者,應分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地方法院管轄。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相牽…
  24.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70條 地方法院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案件而為裁判,當事人不服該裁判而上訴或抗告時,地方法院應將其上訴或抗告之案件送交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
  25.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71條 …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其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分別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之。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
  26. 司法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27. 司法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自行辦理。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28. 司法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29.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結業之期別;未參加司法官班訓練者,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計之。各地方法院因業務需要,將民、刑事簡易訴訟事務合併由簡易法庭辦理者,視同民事簡易訴訟事務。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間,法官會議得決議配合年度…
  30.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各地方法院法官,除院長、庭長及候補法官外,應於民事、刑事事務中,選定其一為其辦理之事務。年度司法事務,由法官會議按法官選定之事務分配之。民事、刑事事務並應各提供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比例名額(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候補法官及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