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0 / 72 頁- 考試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經審定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公教人員。
- 考試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3條 …與標準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年資為限,並依下列規定採計:一、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但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由教育人員轉任者,計至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為限。二、教育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
- 考試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第1條 為照護在職亡故公務人員遺族特訂定本辦法。
- 考試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 考試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第3條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其服務機關應協助辦理喪事,並派員慰問其家屬。
- 考試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第4條 各機關亡故公務人員生前依規定配住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但宿舍之處理,仍應照規定辦理。
- 考試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第8條 各機關應專備機關公務人員遺族名冊,經常與遺族保持聯繫,並由人事單位會同總務單位辦理有關事項。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事項。三、關於…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及公務人員培訓之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定之。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第1條 國家文官學院為辦理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事項,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特設所屬各區域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第3條 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五、關…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第6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第1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第2條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三、關於人…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第7條 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6條 …之研究發展事項。三、關於培訓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四、關於各項公務人員訓練講座薦介名單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五、關於受訓學員服務、輔導技術與方法之研究及評估事項。六、關於各項研究成果之推廣事項。七、關於受訓學員及講座資料庫之建…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7條 訓練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之執行事項。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四、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服務事項。五、關於其他公務人員訓練及諮詢服務之執…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9條 評鑑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性向測驗、工作職能之研究及執行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升任官等訓練之執行事項。三、關於高階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執行事項。四、關於評鑑訓練課程、教材、…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數位學習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二、關於數位學習及混成學習執行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事項。四、關於圖書典藏、服務及培訓出版事項。五、關於培訓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及…
-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4條 公務人員因其長官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署名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輔助,係指服務機關為公務人員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7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之同意。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8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9條 公務人員對其服務機關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
-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不予涉訟輔助後,其訴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重行向服務機關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不包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