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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14 頁- 行政保險法 第81條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 行政保險法 第87條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運送路線及方法。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三、交運及取貨地點。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 行政保險法 第88條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 行政保險法 第92條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 行政保險法 第95-2條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 行政保險法 第95-3條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 行政保險法 第97條 …,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 行政保險法 第99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 行政保險法 第102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 行政保險法 第104條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 行政保險法 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 行政保險法 第106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 行政保險法 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
- 行政保險法 第107-1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保險法 第108條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
- 行政保險法 第109條 …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被保險人因…
- 行政保險法 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行政保險法 第114條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 行政保險法 第116條 …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
- 行政保險法 第117條 …,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 行政保險法 第118條 …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
- 行政保險法 第119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 行政保險法 第120條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 行政保險法 第123條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 行政保險法 第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
- 行政保險法 第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
- 行政保險法 第125條 …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 行政保險法 第126條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 行政保險法 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行政保險法 第129條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