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業務終止後,應依下列方法處理個人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之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