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9條 郵政業使用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機制。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