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8條 郵政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依據執行業務之必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