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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
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建築研究目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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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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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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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一、審查費:(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第3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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