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19條 祭祀團體應隨時參考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