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國原院應依發展目標及年度業務計畫,邀集本會及評鑑委員,擬具評鑑項目及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交由評鑑會審議。前項評鑑項目及指標,應包含促進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原子能和平用途、能源產業需求之科技發展與人才培養及其他相關面向,並依不同性質,設定質化之衡量標準及量化目標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