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本會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本會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編列國原院年度預算補助之參考及要求國原院改善之依據。國原院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後續業務計畫或績效評鑑範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