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0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0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到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