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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人事目
環境部組織法
第8條
環境部組織法 第8條
法規:
環境部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人事目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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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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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減量、交易、碳定價制度及氣候變…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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