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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研究目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第7條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第7條
法規: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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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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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業務,特設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2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二、氣候變遷之科學、風險、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
第3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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