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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第6條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第6條
法規: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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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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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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