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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
資源循環目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法規: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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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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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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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永續消費回收組,分四科辦事。三、再利用推動組,分六科辦事。四、循環處理…
第5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二、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第6條
永續消費回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資源永續性消費策略、產品環境友善化設計與生產、資源再使用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第7條
再利用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管理政策、法規與公告再利用種類、技術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第8條
循環處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發展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二、資源循環網絡管理之規劃、推…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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