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者生產之固體再生燃料,應直接銷售予國內使用者,或提供自廠或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使用;其使用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之事業。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燃料使用許可證記載使用固體再生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