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3條 再利用者生產之固體再生燃料,應直接銷售予國內使用者,或提供自廠或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使用;其使用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一、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之事業。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燃料使用許可證記載使用固體再生燃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