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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氣候變遷目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第6條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第6條
法規: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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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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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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