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氣候變遷目
碳費收費辦法
第23條
碳費收費辦法 第23條
法規:
碳費收費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或委託相關機關或機構辦理碳費之徵收與申報作業之審查、結算、核算…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碳費時,其申請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
第18條
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碳費結算及辦理停徵作業。中央主管機…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徵收碳費,得請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涉及其職權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等,據以審查核算事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第20條
事業依第四條規定申報或繳納碳費者,其碳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成果相關資料、減量額度來源及註銷核准之相關文…
第21條
事業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碳費申報或繳納作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或委託相關機關或機構辦理碳費之徵收與申報作業之審查、結算、核算、核定、通知、查核、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