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7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依前條第一款檢具監測報告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涉及公用電網電力替代之專案措施,監測報告書監測期間應採國家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做為計算參數。二、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三、溫室氣體減量之成效,應具持續性且無洩漏之風險。四、監測報告書之減量成果高於專案計畫書計算結果時,應提出合理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