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同一種類別產品,於計算產品碳足跡時,應有相同之盤查範疇與計算依據。
二、產品之類別,屬商品者,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屬服務者,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