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7條 前條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同一種類別產品,於計算產品碳足跡時,應有相同之盤查範疇與計算依據。二、產品之類別,屬商品者,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屬服務者,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