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1-1條 法規: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1-1條 首次納管之事業,於依規定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之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前項所稱首次納管之事業,指碳費收費辦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首次納管之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