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補助每輛新臺幣二千元。
以電匯方式撥付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以書面申請者,得以支票撥付。
經本辦法補助者於補助期間若有新購電動機車之事實,其購置相關證明至少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