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