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應由檢驗人員為之。
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訓,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