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共保組織,其會員包括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可營業之產物保險公司及專業再保險業;第一層危險限額或損失率、共保組織承擔比率、其會員認受成分,由農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