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3條 農險基金就前條承擔之危險,應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擬定次年度危險分散方案,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方案,包括自留、分出於再保險市場或移轉於資本市場分散等方式安排;其原則如下:一、自保險業分入之危險,第一層由農險基金與共保組織共同承擔。二、自農會、漁會分入之危險,由農險基金自留或部分分出由再保險人承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