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2條 保險人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危險承擔之比率及保險金額如下。但為配合農業政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保險業應將承保之危險百分之八十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二、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共保人,應將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再保險比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