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9條 法規: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19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