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17條 保險人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將其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