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1條 法規: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21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如下:一、行政管理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其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二、農險基金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