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8條 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對於動物用藥品樣品數量應進行控管,並將其生產、使用、庫存及銷毀紀錄留存備查。前項紀錄之保存,自動物用藥品樣品用盡或完全銷毀時起,應至少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