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7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應依核准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計畫書執行試製,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製成後十四日內,應通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核准試製之樣品數量發給專用標籤並核貼於個別容器。前項專用標籤,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轉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