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2條 田間試驗場所屬獸醫診療機構者,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徵得個別飼主之同意,並將同意書正本留存備查。前項同意書之保存,自田間試驗結束時起,應至少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