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1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執行田間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學術研究機構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三、動物用藥品樣品未經核准試製。四、田間試驗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五、經審查認定田間試驗執行具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