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頒特優及優等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獲獎者就職單位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個人組:特優獎至少記功二次;優等獎至少記功一次。
二、團體組及政府組:特優獎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二次;優等獎之相關承辦人員至少一人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