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前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