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法規: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第12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或業務項目變更。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之變更,或其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