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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第4條
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
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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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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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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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及應用推廣業務,特設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
第2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一、植物新品種育成與檢定技術之開發及執行。二、種子(苗)檢查、檢測與驗證之執行、研究及推廣。三、健康種…
第3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5條
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
第6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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