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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組織目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第7條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第7條
法規: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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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6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下一條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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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6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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